一、 依據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02月05日經中字第11004600543號函辦理。
二、 針對「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第28項修正︰
農產業群聚地區中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農業用地。但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納管:
(1)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審認,從事農業相關行業別或製程(如附表)。
(2) 位於都市計畫區、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工業區或一公頃以上由建築用地為主所形成之聚落範圍內。
(3) 位於都市計畫區、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工業區、一公頃以上由建築用地為主所形成之聚落或農產業群聚地區等邊緣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