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納管工廠應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並實質完成改善消防、環保、水利或水保,於119年3月19日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為輔導已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未登記工廠盡速補正,召開3場「輔導已提出改善計畫之未登記工廠盡速補正方作坊」以利盡早取得特定工廠登記。